企业所得税中,“财政性资金”等于“不征税收入”吗?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9-2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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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的概念
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投资,是指*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不征税收人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务处理区别与联系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判断方法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举例: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该项财政性资金既不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具备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七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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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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