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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会计考试中作弊、替考属犯罪!最高可判7年!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9-18 11:53

阅读:155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注会考试、会计资格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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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给大家划政策重点

1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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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二)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哪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中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3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为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4明确了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存在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特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情形。为依法严惩单位考试作弊犯罪,《解释》第八条规定:“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5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6、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2

注会考试严重违纪、作弊

取消考试资格、成绩及不得

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规定在注会考试中严重违纪的人员,应停止当事人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严重违纪及作弊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取消以后四年内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资格;凡是考试中作弊严重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处罚。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有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对其中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还可提请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注会考试中严重违纪、作弊行为明确如下:

3

取得CPA也不保险

出具虚假报告,被判刑并撤销资格

2018年,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一条撤销并收回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公告。

主要内容是:李萍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长令第2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决定撤销并注销你的注册会计师注册,收回你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因必有果,既然做了不该做的,必然要承受相应的结果,这是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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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认证:高级雅思讲师

曾旅居美国,从事英语教育多年英语翻译专业,10年教学经验,深谙英语听力训练方法,能在短时间内帮助学生迅速提升英语听力能力。教学风格严格,深受学生的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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