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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发表不恰当审计报告被罚没110万元 ​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8-29 11:15

阅读:2810

8月27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了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瑞华”)的处罚。因瑞华在审计零七股份(现名全新好,000007.SZ)2014年财务报表时发表不恰当审计报告意见、未勤勉尽责等,深圳证监局对瑞华责令改正,没收该公司在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55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披露,2014年期间,零七股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向外借款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等违法事实,致使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91号),对零七股份及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瑞华所负责对零七股份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业务收费为55万元。2015年4月28日,瑞华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查明,瑞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充分、适当执行风险评估程序;(二)未充分、适当执行预付账款审计程序;(三)未对账外银行账户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四)未关注审计证据之间存在明显异常;(五)瑞华所对零七股份2014年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审计报告意见;(六)瑞华所在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认为,瑞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瑞华所的相关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行为。瑞华所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瑞华所责令改正,没收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55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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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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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讲师职称,拥有七年一线课堂教学经验,授课激情幽默、重点突出,课堂氛围活跃。主编《公共基础知识教材》、《公共基础知识教材配套习题册》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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