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9-07-2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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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4项服务中收入占比*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注意: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这一项政策,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多抵扣10%。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计算划分为: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纳税人如果兼有该四项服务中的多项应税行为,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合并进行计算,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来计算汇总的销售额是否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的比重。
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如果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针对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不再计提,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享受加计抵减额的优惠。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纳增值税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增值税额)
其他收益(加计抵减增值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政府补助
贷:其他收益 政府补助
而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作为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项目里的“其他收益”体现,则其金额需计入利润表中,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例分析
例1:现代服务企业A公司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万元,其年进项税额为2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30万元。
(1)如果A公司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可加计抵减税额20万元。解析:应纳增值税=500—200—20=28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30+20)×25%=162.5(万元)
应纳税额=280+162.5=442.5(万元)
(2)如果A公司选择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解析:应纳增值税=500—200=3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30×25%=157.5(万元)
应纳税额=300+157.5=457.5(万元)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A公司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总计=280+162.5=442.5(万元)。如果选择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总计=300+157.5=457.5(万元)。该公司如果选择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可以少缴纳税额15万元。
例2:生活服务企业B公司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万元,其年进项税额为2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290万元。
(1)如果B公司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可加计抵减税额20万元。
解析:B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90+20 =310(万元)
如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来看,该B公司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超过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应纳增值税=500-200-20=28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90+20)×25%=77.5(万元)
应纳税额=280+77.5=357.5(万元)
(2)B公司选择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解析:B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90万元,没有超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应纳增值税=500-200=3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90-100)×50%×20%=5+19=24(万元)
应纳税额=300+24=324(万元)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B公司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总计=280+77.5=357.5(万元)。B公司选择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总计=300+24=324(万元)。该公司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反而少缴纳税额33.5万元,原因在于该公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接近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如果加上增值税的加计抵减“其他收益”20万元,反倒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分段打折计算的优惠。此时,B公司可以考虑是否需要享受增值税的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
注意: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如有疑问,请加财苑【Gold】QQ群:285429402,专家老师,在线答疑!
来源:《中国会计报》7月19日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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