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借款与利息的账务处理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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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向个人借款不在短期借款科目核算
企业向个人或机构拆借资金,无论有无合同,会计做账时不能记在“短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一般只核算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企业向个人或机构拆借资金需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的借款利息,在取得税务代开的“资金使用费”发票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部分。
(二)利息资本化会导致资产价值虚高
利息支出资本化是否合理?这值得商榷。借款利息正常应计入财务费用,但有时也计入资产,如基建贷款产生的利息,先计入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结转为固定资产。我一直觉得利息资本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等于变着法子高估了资产,低估了费用。譬如企业盖楼,全用自有资金或全用银行贷款,盖的楼账面价值有高有低,如何公允呢?
(三)利息与银行手续费的入账凭据
利息与银行手续费入账凭据:
② 企业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暂凭银行利息单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③企业发生的银行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目前,企业向银行借款取得利息发票还存在难度,因此,暂时还可用银行利息单作做账依据。
(四)名股实债的利息处理难题
名股实债的利息如何处理?作为财务费用入账,于法无据。作为股东分红入账,也欠周全,这等于仅仅给部分股东固定股利。名股实债的资金进入企业前,应征得股东会的同意,在入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股利的支付方式。但存在法律瑕疵,如企业亏损,或盈利不足以支付这部分固定股利,名股实债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五)利息收入做账时能记两个借方吗
会计分录须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然而,实务中会计们并没有严格这么做。*常见的是,做利息收入分录时,很多会计都会把分录做成两个借方“借:财务费用(红字),借:银行存款”。这种变通做法的道理是什么呢?其实,是为了取数方便,做费用分析时只看借方发生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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