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合同的订立、履行与担保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9-06-2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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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原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反而作出了“新要约”。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见表1)。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撤回(承诺无撤销)。
(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可以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履行给付具有牵连性,为了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及保护交易*,《合同法》为双务合同的债务人规定了如下3种抗辩权(见表2)。
三、合同之债保全
合同法规定了两种债的保全方式,分别是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其具体内容为(见表3)。
四、保证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见表4)
(二)共同担保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保证人需要按照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行使一定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1.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2)特殊情况下保证期间的法律界定。
①未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太短了。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6个月)。
③太长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五、定金
1.定金合同是要式、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按比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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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TA、中级会计师。 多年会计培训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各个考试项目《会计》科目考试命题规律。多次参与初级《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中级会计实务》、注会《会计》、注会《审计》、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辅导书的编写工作,知名实力派辅导专家,现任中博教育CICPA教研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