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会备考《审计》答疑 :审计证据重难点讲解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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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1.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2.审计证据的数量的影响因素(见表1)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与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所考虑的相关认定之间的逻辑联系。
(二)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的可信程度。
1.审计证据可靠性的判断原则(见表2)
【提示】比较审计证据可靠性,是提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有意识地获取更可靠的审计证据,而不是为了收集审计证据后当证据矛盾时去“更信赖”某项审计证据。
2.重要例外情况
(1)审计证据虽是从独立的外部来源获得,但如果该证据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备资格者提供,审计证据也可能是不可靠的。
(2)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评价证据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使是直接获取的证据,也可能不可靠。
三、充分性与适当性的关系
1.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2.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3.只有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才是高质量的。
函证时间与方式
一、函证的时间
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二、积极与消极的函证方式(见表3)
函证的控制
一、询证函发出前的控制
1.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2.对询证函上各项资料的核对(见表4)
二、邮寄函证的控制
(一)发出询证函时的控制
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审计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
(二)收到询证函时的控制
1.注册会计师可以验证以下信息:
(1)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3)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4)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5)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
2.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三、跟函的控制
跟函,即注册会计师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伴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
(一)发出询证函时的控制
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
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二)收到询证函时的控制
对于通过跟函方式获取的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如索要名片、观察员工卡或姓*等;
观察处理询证函的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
四、对函证的口头回复
1.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注册会计师的直接书面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2.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
如果仍未收到书面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实施替代程序,寻找其他审计证据以支持口头回复中的信息。
对回函的评价
一、评价免责或限制条款
(一)回函中免责或其他限制条款
回函中存在免责或其他限制条款是影响外部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之一,但这种限制不一定使回函失去可靠性。注册会计师能否依赖回函信息以及依赖的程度取决于免责或限制条款的性质和实质。
(二)不影响可靠性的条款
1.格式化免责条款(可能不影响)
(1)“提供的本信息仅出于礼貌,我方没有义务必须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担保”。
(2)“本回复仅用于审计目的,被询证方、其员工或代理人无任何责任,也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做其他询问或执行其他工作的责任”。
2.与测试认定无关的限制条款
(三)影响可靠性的条款
一些限制条款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对回函中所包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注册会计师能够信赖其所含信息的程度产生怀疑。
1.“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
2.“接收人不能依赖函证中的信息”。
(四)影响可靠性限制条款的应对
1.如果限制条款使注册会计师将回函作为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受到了限制,则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额外的或替代审计程序。
2.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通过替代或额外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3.如果认为询证函回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评估的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二、积极函证未收到回函的处理
(一)积极函证方式未能收到回函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再次寄发询证函。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二)特殊情况
1.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包括:
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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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ffrey

会计学博士,CICPA会员,中国税务师(TA)会员,天津市青年后备人才,ACCA中国资深教学顾问(TUTOR GURU),有十数年高校财经一线教学经验,学术与实践并重,授课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清晰,教学注意细节,擅长讲透原理。讲解方式幽默,深受学生欢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