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和稽查的重点:操作合同及补合同!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0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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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0号文有一个优惠:集团内成员间无偿借款,从2019年2月到次年12月间,免征增值税。
一个会计学这个优惠的文件,反而吓坏了。因为他们关联公司之间一直存在无偿借款、相互占用资金的情况,金额非常大,累计近亿元——原来竟然是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的!
如果不是同处一个企业集团,或者,就算同处企业集团如果不是2019年2月——2020年12月这段时间无偿借款,就得交税啊!之前的还有滞纳金呢!查到还会被罚款!
是的,按36号文,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
所以,这事的确查到会被罚款。因为这是法定的“视同销售”,你不视同销售导致少申报,就是违法,就要被罚款。
吓着了吧?
再吓你一下:视同销售的不仅是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呢!所得税可没有2019年2月——2020年12月这段时间的免税规定呢。
怎么办呢?
*老实的办法,就是“补”。补税。
“那就补税吧”,这是*朴实的想法。既然发现了,就自己主动补税和滞纳金,可以把利率定得稍微低一点,免得被查以后,滞纳金更多。自己补的,主动改正,想必税务也不会罚款。
但是,在会计处理正确的前提下,未视同销售不属于偷税,不能无限追征,五年过后就没事了。万一五年内没有查你,或者虽然查了但没有查出来,或者稽查放你一马,或者稽查政策尺寸掌握不同,或者政策又有变化……
万一这样,补税和滞纳金岂不是亏大了。
一砣屎本身不臭,你自己找根棍子去拨,反而就拨臭了。
所以,有些人的选择是“拖”。
拖*算*,拖过五年就化了。
拖不过五年呢?
查到再说。
如果真被查到了,眼看要被定性为视同销售,怎么办?
方法还是“补”。但不是补税,而是补合同。
关联企业间补合同,签借款合同,合同可以约定收利息,但把收息时间约定在被查的下一个月。就能躲过滞纳金与罚款这一口。
因为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所以,到付款日之前,不需要确认收入。这样,就没有少交税,滞纳金与罚款的风险就化解于无形了。——税当然该交还是要交。
处理时,对于用款公司,再注意两点:
一是企业所得税上,利息的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之前年度用款企业没有计提和扣除利息,会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还必须追溯扣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是用款企业扣除利息时,要满足关联方利息扣除的相关限制。
有人说,这不是在造假么,明明是无偿,却用合同包装成有偿。
此观点错就错在,这*上根本没有“明明”这种东西。事实不能凭空存在,事实只存在于证据的证明之上。正如*高人民法院所言:“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证据既然是有偿借款合同,那么,证据证明的事实就是有偿。其它的,都是猜想。
当然,合同要签好,还要懂得怎么跟检查人员争论。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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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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