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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加计扣除、加速折旧,这些税收优惠必须懂!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31 14:32

阅读:1369

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看了这些税收优惠名词是否脑袋有点晕,不过脑袋虽晕,这些目前*正在实施的优惠政策还是必须要弄懂,企业只有弄懂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在*实行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中,享受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重点项:


(1)提供哪些服务的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该类服务销售额比重需要达到多少?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其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


(2)企业享受加计抵减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企业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注: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5)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例1:S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主营为住宿、餐饮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公司全部销售额比重为80%,其2019年4月购买材料共发生进项税额20万,该批材料主要用于日常经营,问,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S公司2019年4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是多少?


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所以S公司可以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0×10%=2万元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规定,加计抵减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二、加计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第四项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综上,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可按照1%加计抵扣。


例2:S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主营为生产棉纱,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其2019年4月从小规模纳税人Y处购买棉花1吨,采购价2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采购金额19417.48元,税额582.52元,S公司将棉花购买后用于生产13%税率的棉纱,当月全部领用完毕,问,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S公司2019年4月采购该批棉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答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S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时根据政策,可先抵扣9%:19417.48*9%=1747.57元


领用时再加计抵扣1%:19417.48*1%=194.18元


注意:企业购买农产品加计抵扣也有限制情形,比如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如果未分别核算的,则不可以加计抵扣。


三、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当然,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加计扣除还需要满足税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本文不做进一步阐述。


例3:S公司为成立于2017年1月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18年度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合计5000万元,当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全部计入了当期损益,问,假设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为4000万元,S公司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再按照多少金额在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如下:


S公司2018年度符合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为4000万元,根据现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计算:4000*75%=3000万元


即S公司除了2018年度原5000万的支出可以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税前扣除3000万元,所以,加计扣除的优惠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是目前*鼓励企业进行创新。


四、加速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历年加速折旧政策变迁:


2009年,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两点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2014年,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又陆续放开很多行业购买固定资产可以进行加速折旧处理。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5年,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9年,对适用上述政策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注: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方面,税收优惠力度更大。如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例4:S公司为成立于2017年2月,属于机械行业,2019年2月购进一台机床,单位价值600万元,问,S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处理,可以在何时可以享受该项优惠?


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S公司可以适用加速折旧,并自2019年第66号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五、总结


综上,我们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作进一步总结。加计抵减、加计抵扣是涉及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在日常处理中会经常使用,所以涉及此类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熟练掌握政策内容;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是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加计扣除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加速折旧,一般情况下,如果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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