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如何处理存货清查内容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3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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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货清查核算的内容:在日常存货收发、保管和核算工作中,由于计量和计算的差错,或者自然损耗、管理不善以及贪污舞弊等原因,往往会造成存货账实不符。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对存货进行清查,每年至少一次存货清查可分为定期盘点和不定期盘点两种:定期盘点一般在月末、季末、年终进行;不定期盘点是指临时性的盘点或在发生事故损失、会计交接、存货调价等情况时而进行的盘点清查。
存货清查的内容包括:
(1)核对存货账面结存数量和实际结存数量,查明盘盈、盘亏存货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2)查明变质、毁损存货以及超储积压和长期闲置存货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二)存货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存货清查的会计处理程序:
首先,根据“存货盘点报告表”,将盘盈或盘亏、毁损的存货,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同时,按盘盈或盘亏、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调整存货的账面价值,使存货账实相符。
其次,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存货盘盈或盘亏、毁损的不同原因,将待处理的财产损益分别结转到不同的账户,以明确经济责任。盘盈或盘亏、毁损的存货,如果在年终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应当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先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则应当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为了核算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盘盈或盘亏、毁损,企业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从其性质和结构看,该账户具有双重性质。
该账户的借方登记发生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与毁损金额和批准转销的盘盈金额;贷方登记财产物资盘盈金额和盘亏、毁损的转销金额;批准处理前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有贷方余额,则表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期末处理完毕,该账户应无余额。该账户下应设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账户。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账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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