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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观点: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保险行业迎来重大利好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31 10:01

阅读:1427

2019年5月2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限额,保险企业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按此公告规定执行。该项政策预期将大幅降低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公告内容和背景

72号公告包括如下要点: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上述限额的部分,允许企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公告取消了原先保险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等相关资料的要求;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汇算清缴按照该公告执行。

手续费及佣金一直以来都是保险企业获取保费收入的主要成本之一。为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企业需按照市场情况,根据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将佣金或手续费支付给保险营销员、保险经纪、代理公司、银行等销售渠道。

在72号公告出台以前,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的规定进行限额扣除。根据29号文出台当时保险企业的行业特性及费率水平,29号文分别规定了财产保险企业(15%)和人身保险企业(10%)的扣除比例,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随着近年来保险行业商车费改,产品转型,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保险企业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费率出现了显著增长,手续费及佣金的实际发生金额超过29号文规定的限额成为保险行业非常普遍的现象,而超出限额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造成了一项财税之间的*性差异,保险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大幅增加。

72号公告在提高佣金手续费扣除比例的同时,不再区分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企业,统一了扣除比例标准,并允许超出限额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72号公告与29号文主要变化对比如下:

德勤观察及建议

72号公告对限额扣除比例的提高且允许超限额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使手续费及佣金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金额更接近于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有效降低保险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有助于提升企业利润,为支持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政策利好。

人身保险企业

对于人身保险企业而言,佣金及手续费扣除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至18%,上升8个百分点,提高比例较显著,预期对所得税税负下降的影响会更为明显。

人身保险企业各公司实际手续费佣金率相差较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和寿险公司的产品结构有关。寿险公司趸交保费、期交首年保费和期交续期保费的手续费率差异明显;其中,期交首年保费的手续费佣金率*高可能达到首年保费70%-80%,远高于税法限额;而期交续期保费佣金率可能很低,甚至是零手续费佣金。近年寿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调整结构趋势明显,这些趋势都倾向于寿险公司更多销售长期期交产品。因此,产品转型直接导致寿险公司手续费佣金率上升,较低的限额以及超出限额部分不得结转的规则显然给公司转型带来较大压力。72号公告的新规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些压力,助力寿险公司顺利转型。

在72号公告的背景下,寿险公司应更加关注自身产品结构策略下的手续费佣金率发展趋势,充分利用超限额部分可以结转的政策,并评估超限额部分在以后年度的释放情况。

财产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的佣金及手续费扣除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至18%,提高3个百分点。虽然相较人身保险公司提高幅度要小,但仍非常有助于财产保险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下降。

和寿险公司类似,财产险公司的手续费率也和公司产品结构相关。所不同的是,财产险公司的产品结构调整的“主动性”要相对弱一些;同时,针对同一产品的手续费率,不同的财产险公司也可能存在差异。财产险行业的手续费率主要和产品类型相关,通常短期意外险和车险相对较高,企财险、责任险和政策型险种相对较低。

在72号公告的背景下,财产险公司应充分评估各自的实际手续费率情况以及产品结构策略,充分利用政策带来的红利,如果仍存在大量超限额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情况,或需关注产品结构调整的可能性以及结转超额费用的释放策略。

此外,在执行72号公告的过程中,我们建议保险企业注意以下若干重要事项:

72号公告明确,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由于新规定出台时间接近2018年度汇算清缴后期,如果保险企业已经完成2018年度申报但并未缴纳税款的,需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进行重新申报;如果保险企业已经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清缴,需尽快与税务机关沟通退税或抵税解决方案。

手续费及佣金的所得税前扣除不仅仅存在比例限制,还需要满足29号文第二至第五条的规定(相关规定参见文末),保险企业应继续严格按照29号文的有关要求对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扣除进行管理。原有29号文的规定中不明确的事项仍有待澄清。

虽然72号公告废止了29号文中有关提供分配表等相关资料和合法真实凭证的条款,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要求取得扣除凭证。同时,保险企业应按72号公告要求建立手续费和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进行台账管理,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建议保险公司结合29号文和72号公告的规定,尽快梳理目前的手续费及佣金管理制度和相关的台账,以确保公司合规享受新公告的政策红利。

超出限额部分允许结转将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保险公司管理层可能需要有充分理由说明该项资产在未来的可实现性。同时,保险公司须关注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建议相关企业尽快与审计师开展这一方面的沟通工作。

注:29号文第二至第五条-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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