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所有会计!微信和支付宝这样转账等于严查!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30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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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发现,目前老板和会计在认知上存有下面几种误区
一、不开发票不纳税似乎成为常识?
不开发票不纳税似乎成为很多老板的常识!但实际上微信、支付宝、私账等收款,不入账就不用交税是谬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微信和支付宝、私户不在监管范围内?
说到这就有小伙伴问小编了:税务和银行又不是一个部门的,税局是怎么查到我的交易数据的呢?
2017年底,政府牵头成立了一家叫“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的企业; 通过一年的沉淀,所有金融平台的数据已经*打通;大家可以查一下这家公司的股东: 基本上支付宝、微信、拉卡拉等国内所有有支付牌照的企业都被收编了。
也就是说:今天,我们所有的金融数据都是受监管的!
因此小编再次提醒各位会计、老板切勿掉以轻心!
支付宝、微信支付这些账户
5万元以上的大额交易也要上报了!
从今天起个人账户的大额交易及流水异常将接受央行监控管理;这之中,不仅仅包括银行账户收支情况、网络银行收支记录,还将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支付机构的记录。
“大额”交易?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了,大额交易具体是怎么划分的呢?大家先和小编看一下具体的政策划分!
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一、资金大额交易会被严查!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法规看不懂?不要紧,我们做了一个表:
简单来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提醒!如果企业涉及以下这6种情况,要小心了:
支付宝、微信支付做账分录!
1、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应该走哪个会计科目?
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
2、具体账务处理是:
1)、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的: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2)、微信或支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提现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提醒!收到款截图*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否则没有相关的凭证不好证实。
手续费相关问题:
问:假如我收入100块,开了100块的发票给客户,实际到账是99.9元,还有0.1元的微信扣的手续费是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做账?
开发票(这里不考虑税了)
借:应收账款100
贷:营业收入100
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99.9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0.1
贷:应收账款100
如果想再正规一点,可以在凭证后附一个文字说明,说明微信扣手续费,金额较小无法取得外部证据,特此说明,再让领导批一下即可。
关于微信转账如何做账的相关问题,相信您看完本篇文章,应该有所了解。对于微信转账做记账,值得一提的是,收到款截图*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4、提醒各位,税务总局明确了: 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内容第九条: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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