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纳税人如何办理设立登记?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2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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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6)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由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2、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之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4、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区地税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核准、发放证件
(1)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应享受工本费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6、法律依据
(1)《收税征收管理法》第15条;
(2)《收税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4)《*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如有疑问,请加财苑【Gold】QQ群:285429402,专家老师,在线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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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chell

ACCA资深会员,CPA Canada会员。 曾任ACCA中国代表处中国区政策经理、德勤中国税务和商务咨询高级顾问。拥有多年商业投资环境评估服务、国际并购服务(如尽职调查、集团架构重组计划、集团架构筹划等)及转让定价服务的经验,并参与多个ACCA全球专业洞察课题调研,在多个研讨会发表ACCA专业洞察演讲。 上课带动性强,善于举例与互动,讲解逻辑严谨,公式推导清晰,归纳总结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