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怎么运用?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23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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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下称“39号公告”)。公告中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4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对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
过去,我国对于期末留抵税额一直采取结转以后期间抵扣的政策,不涉及留抵退税。此次改革,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个重大的利好。好的政策如何能正确应用到企业当中,合理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解析: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近3年未发生过税收违法行为。2019年3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为5万元,2019年4月—9月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4月份销项税50万元,进项税70万元;5月份销项税40万元,进项税35万元;6月份销项税60万元,进项税50万元;7月份销项税60万元,进项税75万元;8月份销项税60万元,进项税70万元;9月份销项税45万元,进项税70万元。2019年4月—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共计333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370万元(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税额及国内旅客运输非专票37万元)。
请问:分析是否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若适用,计算退税额。
①计算各期留抵税额
3月份留抵税额:5万元;
4月份增值税50万-70万-5万=-25万元,留抵税额:25万元,增量留抵:20万元;
5月份增值税40万-35万-25万=-20万元,留抵税额:20万元,增量留抵:15万元;
6月份增值税60万-50万-20万=-10万元,留抵税额:10万元,增量留抵:5万元;
7月份增值税60万-75万-10万=-25万元,留抵税额:25万元,增量留抵:20万元;
8月份增值税60万-70万-25万=-35万元,留抵税额:35万元,增量留抵:30万元;
9月份增值税45万-70万-35万=-60万元,留抵税额:60万元,增量留抵:55万元;
小结:4-9月连续6个月各期增量留抵金额均大于零。
第6个月(即9月份)增量留抵税额(55万元)不低于50万元。
②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60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55万元。
③计算进项构成比例=(333万元/370万元)×*=90%
④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5×90%×60%=29.70万元
⑤该企业应在2019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⑥会计处理: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29.7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70万元
⑦纳税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期末留抵退税额填列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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