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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前半场考试内容重点汇总!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17 10:14

阅读:971

目前初级会计考试结束了前半程的考试,走出考场的考生普遍觉得,2019初级会计考试知识有大量考点,今天给大家总结了以下内容,供大家学习使用。


一、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

(1)计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2)税率:1.2%

(3)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x1.2%

2. 从租计征:

①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②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税率:12%

③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

税率:4%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 12% 或4%【提示】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之次月起

3.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三、契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1)纳税人:承受方(买方)

(2)计税依据:成交价格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1)纳税人:受赠方

(2)计税依据: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1)纳税人:多交付货币方

(2)计税依据:多交付的价格差(交换价格相等兔税)

4.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

(1)纳税人:转让方补交

(2)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计税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3%~5%的幅度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 应征土地增值税: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

(2)单位之间房地产交换;

(3)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4)房地产的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2. 不征土地增值税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的继承、符合条件的赠与;

(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涉及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4)房地产的出租、自用、代建行为;

(5)房地产的抵押期间;

(6)国有企业对房地产重新评估产生的评估增值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士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一

2.征税范围:

(1)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农村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出让或转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①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②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为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2. 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3. 纳税依据: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七、车船税


1. 纳税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3. 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4. 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5. 计税依据: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辆数;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吨位数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净吨位数;

(4)游艇:艇身长度


八、车船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 纳税地点:

(1)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4)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入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 纳税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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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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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认证:擅长立足课堂和课下,了解学生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讲干货、讲方法、侧考点。

CICPA会员,ACCA会员 曾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参与IPO、年审、财务尽调等工作,4年+财经教学经验,善于使用体系学习法,立足课堂和课下,了解学生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被誉为“24小时能量王”。讲干货、讲方法、侧考点。以点带面,删繁就简内化于心,讲解逻辑严谨,归纳总结清晰。 主动了解学生需求,深受学生认可喜爱,所授课程到课率100% ,经济法 课下检测通过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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