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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减税优惠政策,一文全了解!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14 11:53

阅读:2827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笔者在学习高新知识过程中,感觉概念颇多,语句含义宽泛。不同的表述,却是同一个意思;相近的意思,或是相差万里。不吃透文件中概念及语句的真实意思表达,学而一头雾水,获之事倍功半。且涉及优惠颇多,文件延续期长,与诸多优惠又有所交叉。故就要点,逐步梳理,尝试解析,诚请指正。


一、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


1. 所得税法定减按15%。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优惠起止时间: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当年→资格期满当年的上年

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简言之:高新优惠年度,算头不算尾。


3. 同时符合减半征税的界定:选择适用;减半只按25%。

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25%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条款,并未见提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没有文件予以明确。


总局解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北京国税答复:若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请教:以上两个答复的文件依据是哪一条哪一款?能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的哪一点?

小型微利企业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或50%的,减按税率20%。

如果企业同时符合高新和小型微利,税率是允许选择的,且不违背不得对减按税率再减按税率的原则,那么,应允许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或50%,并允许选择按15%税率计税。


4. 境外所得及抵免限额:按15%计算。

财税〔2011〕47号规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5. 亏损弥补:原5年弥补期限内的亏损,结转弥补10年。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原弥补期内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A.“有效期所属年度”:如果A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2018年8月31日,注明有效期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有效期所属年度为2018、2019、2020、2021。

简言之:延长弥补亏损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算头又算尾。

区别于国科发火【2016】32号和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享受高新优惠年度的确认,则是算头不算尾。


B. 以上四个年度分别所对应的前5年的亏损,弥补期限均可延至10年。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A. “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是三年有效期全部取消,也可能是取消期限内其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年或两年。

例,某企业高新资格的有效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

假设1. 复核后认定其2019年不符合认定条件,2018年仍具有高新资格,其后的2019年-2021年8月不具备高新资格。

被取消两年,即2019年、2020年不能减按15%。

假设2. 复核后认定其2020年不符合认定条件,2018年、2019年仍具有高新资格,其后的2019年-2021年8月不具备高新资格。

被取消一年,即2020年不能减按15%。

两种假设,影响2021年的均是企业所得税预缴不能减按15%。


B. 如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延长亏损弥补年限具备资格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相应不予认可。

问题:假设1的情况下,仅仅是2018年是延长弥补亏损的有效期所属年度?

是否可以认为,其仍然有效的高新资格期限为2018年8月31-2019年8月31日?那么,延长弥补亏损的有效期所属年度应为2018年度和2019年度。

以上错期确认的,在特殊情况下未见明确界定相关优惠时期的规定。依法征税,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征税,除无法杜绝的自由裁量之外,能够予以明确的应及时予以明确,而不是也不能依照猜想的办法征税。期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6.注销清算:清算所得适用税率25%。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税率”栏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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