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基数是多少?确认条件是什么?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4-2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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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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