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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变动这么多怎么学?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4-18 11:00

阅读:2032

下面,中博教育就特别针对CPA《税法》第四章和第五章进行了变动解读,并给出了备考建议。CPA考生们快学起来吧!

《税法》第四章变动内容大汇总

1.调整外购的资产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调整为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8%”,同时删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3.新增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的相关规定。

4.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补亏期限延长至10年,新增这两类企业认定标准。

5.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调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7.研发经费税前扣除比例调整75%。

8.新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与税前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

9.创投企业优惠,调整为“直接投资于初科技型企业”。

10.新增“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规定”。

11.新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5-9点税收优惠政策。

12.删除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的相关内容。

13.扣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内容重新编写。

14.第八节源泉扣缴整节内容删除,调整到“征收管理”下。

15.删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部分内容。

变动内容备考划重点

201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出台非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都是考试常见的内容,综合题中经常见到他们的身影,需要重点学习掌握: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CPA《税法》教材给出了不同时段的不同政策,考生要根据所属的纳税年度,选择不同的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此政策已经被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所取代,需要根据纳税年度判定优惠的选择。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境外(不包括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5)创业投资企业政策

公司制创投企业(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税法》第五章教材变动全汇总

实质性变动比较大,整章重新编写。

变动内容该如何备考?

个税改革之后,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从纳税人、征收方式、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款计算到征收管理都有变化。今年教材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35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未进行调整,所以教材这部分内容已经过时,应该不会作为考试的重点。

除了2019年开始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外,今年教材还引入了大量的“老政策”。“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单独作为一节内容,由原来的37项变为53项,大大增加了学习的难度。

征收管理部分将自行申报、扣缴申报、专项扣除操作办法等都纳入了学习范围,并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法需要系统性的重新学习。

这么看来,第四、五章节的变化都挺大!第四章需要重新掌握重点!第五章却需要全部系统性的重新学!但是往年备考过《税法》的考生也不必太担心,虽然变动很多,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学过一定比没学过的接受新改变接受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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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基础备考月均通过一门”成绩创造者; CICPA持证人,10+年高校CICPA教学经验,专业能力强,教学成绩突出,多名学生毕业即通过CPA考试,上课带动性强,善于举例与互动,用自身经历帮助学生迅速把握重点,善于分析和总结,注重学习方法和应试策略,个性温柔,风格幽默,深受学生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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