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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群体依法节税的六种模式!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3-29 14:50

阅读:1721

高薪群体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骨干力量,也是真正靠劳动致富的领头羊,更是作为一个群体率先步入小康生活的消费大户。这次个税改革因45%的税率没有下调,综合所得又要合并纳税,势必会触动这个群体一部分人的利益,直接的反弹就是:利益受损者会采取一定的手段避税。但如果避税手段过头,触犯了法规,在越来越严的监管环境中,也必定带来风险,更会增加税收监管成本。


在税收征纳的博弈中,消耗双方的“对抗模式”不是*。征管方应改变单一的“封堵”思维,依据“税如水”的本性,因势利导,“用大禹治水的方式治税”,制定“引流”模式,让高薪群体的税款根据规定的“渠道”流到*指定的区域(参见中新经纬1月30日发布的《葛长银:高收入群体减税不妨设立“投资免税基金”》)。在大数据下,纳税人也无法“东躲西藏”地跟税局“打游击”,用商场或超市大额发票报销领工资的做法一查一个准,你不认为这种方式违法但税法不是你定的,你的认识有误区;那些进入会计核算系统的虚开发票,都是地雷,也都能爆炸——这一点确实要看运气。


在目前的税收政策条件下,高薪群体还是存在依法节税空间的,笔者不揣浅陋,设计出六个节税模式,以期引导高薪群体在不违法的前提条件下,减轻税负。

01 “月工资+年终奖”模式

即将员工全年的薪酬规划成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分别计税,可以分别适用较低税率,减轻税负。但这种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只能享受到2021年12月31日。具体筹划方法中新经纬在2018年12月30日已经发布《葛长银:工资和年终奖怎样发*省税?》一文,大家可以网搜阅读,此不赘述。


02 “月工资+年终奖+福利”模式

就是在模式一的基础上,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福利也是报酬的组成部分,在这个方面,受工资总额限制的国有企业就比民营企业做得好,他们的食堂、宿舍很多可以达到星际标准。


企业员工福利包括职工福利费和“五险一金“。职工福利费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不会影响社保计算基数,也有免征个税的部分——比如公共福利就不并入个人收入纳税,企业的食堂、员工宿舍,都属于公共福利的范畴,员工享受这些福利时,不会增加个税。在“五险一金“中,公积金是一个挂在个人名下的账户,计入这个账户的基金,完全属于个人所有,即使平时提取受限制,但退休后完全归个人支配。目前公积金的交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5%-12%,个人交多少,企业跟着交多少;个人交存的部分免征个税,企业交存的部分(12%以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很多企业不给员工提取公积金或未按12%的*高标准提足公积金,均属没有充分利用这个节税点。


03 “月工资+年终奖+福利+分红”模式

就是在模式二的基础上,将高收入员工的报酬,分解一部分为税后分红,员工持股就是分解的形式之一。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分红的税率为20%,综合纳税成本为40%,比45%低5个百分点,而且分红不涉及社保的计算基数,也不会增加其它负担。


员工入股有个难题,那就是股东进来容易,出去很难,很多老板就不敢随便吸收股东。其实是有正确的方法把不合群的股东踢出去的,但笔者不能写在这里,这种写不明白的大招只能到笔者的课堂来听。


04 “月工资+年终奖+福利+分红+私产公租”模式

就是在上述模式的基础上,为回报员工,再租赁其私产,作为报酬的一个部分。企业经营难免会涉及私产的租赁,比如租车、租房、租船等等,在同等条件下,把机会留给员工,让其再取得一份收入,视同加薪。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财产租赁收入征收20%的个税,也不在个税合并纳税的范围;而各个地方对于承租私人房产的税收政策更为优惠,比如北京某层代征部门2019年2月13日发布的通知: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0000元(含)以下的,综合税率为2.5%(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0.5%);以上的,综合税率为4%(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0.5%,增值税1.5%)。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0000元(含)以下的,综合税率为7%(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1%);以上的,综合税率为12%(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1%,增值税5%)。

非住房即经营用房,税收相对高一点。

05 “月工资+年终奖+福利+分红+私产公租+经营所得”模式

就是在上述模式的基础上,把高薪分出一部分作为经营所得。比如提供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就可以成立个体经济组织,把个人劳动服务转变为组织技术服务,薪酬收入就可以转化为经营所得,另外单独计税。在这些小微个体经济组织中,能享受核定征收的个人工作室是*,但必须满足核定征收的条件,年收入超过500万元,就不适用核定征收——当然这是限制条件之一。


06 “月工资+年终奖+福利+分红+私产公租+经营所得+退税”模式

就是在上述模式的基础上,再考虑退税要素,获取退税收益。限于各地财政的捉襟见肘,为引入税源,地方的招商引资各搭擂台,比着优惠,退税就是一大招牌。企业可以考虑在这些退税区成立子公司,将部分高薪人群迁入子公司,在子公司纳税,享受退税收益。

上述6种节税模式也存在*优组合问题,要依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该组节税模式推行的结果有三:

一是不注意规划个税的纳税人——也是老实人,规则不能让老实人吃亏——根据上述模式的选择,可以依法获取节税效益。

二是不规范的纳税人,在监管越来越严的大趋势下,见到上述规范的节税模式,在同等税负条件下,一定会选择守法模式,规范行为。

三是不依法缴纳个税的纳税人,见到上述*节税模式,为规避风险,会“改邪归正”,选择*轻的纳税模式,缴纳税款确保平安。


笔者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很多纳税人都跟“失足青年”一样,存在或多或少的“恶习”,在我国税法建设的进程中,必须有挽救措施,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这样做一可以促进他们规范纳税行为,*风险;二可以促进税法建设,减轻征管成本;三也不影响税收入库,因为在税收法定的前提条件下,税收总量都是跟纳税人收入成固定比例的。本文作者:葛长银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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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认证:亲和力极强,性格积极向上,在新西兰,加拿大,澳门等多地的生活工作经历可以让授课更加立体生动,是学生眼中的成长导师。

ACCA会员,澳洲新西兰皇家会计师协会ACA会员,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商业&税务咨询,参与过世界头部企业税务筹划和抗辩案例,多年新西兰事务所会计&税务咨询及金融工作经验。 6年+财经培训经验,现任多所知名高校ACCA/CPA/CMA方向班特邀讲师。温柔耐心,逻辑清晰,亲和力极强,崇尚清新和技巧型风格,能够让学生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下掌握知识点和考试技巧,在国外国内多地的经历让授课更加立体生动,善于将中外税法串联起来,同时传授实务经验,利用自己的资源帮助学生介绍实习工作;是学生眼中的成长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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