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减税落实到位,需要做好这三点!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3-29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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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减税对我国民营经济未来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但对肩负征收任务的基层税务人员来说,这并不是“头等大事”,他们的“头等大事”是依据上级下达的税款征收指标,完成征收任务。所以,要达到中央“大规模减税”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先通过修改现行法规,调整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就目前我国的税收实践来看,大规模减税必须“三管齐下”才能奏效。
01 约束财政收入增长指标
*“管”是约束财政收入增长指标,这也是减税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的财政收入都要分解成具体的税款征收指标下达到基层税务部门,对基层税务部门来说,完成这些年前就下达的征收指标是“首要政治任务”,即便是在年中执行过程遇到减税政策,这些征收指标也不会根据减税幅度下调,由此形成了政策具体落实人“完成征收指标”和“减税”的矛盾,即,既要超额完成税款征收指标,又要减轻企业税负,不解决这个矛盾而是强压下去,势必会助长“选择性执法”的恶习,基层税务机关就会“挖东墙补西墙”,*减税战略就会“按下葫芦浮起瓢”,越减越多。
所以,要达到大规模减税的战略目标,就必须约束财政收入的增长指标,比如制定“财政收入增长不能高于经济增长”红线,以便限制税收的大规模增长,按住基层征税的手。财税收入指标越低,减税的规模才能越大。而降低财政收入指标,就必须相应缩减财政支出,裁减冗员是一个选择,杜绝无效财政支出也是一个选择,增加财政赤字无疑也是一个选择。
02 降低税率
第二“管”是降低税率,这是一个硬指标,也是能起到“立竿见影”减税效果的一个举措。我国的税率设计,都是在征收手段落后的前提条件下,为保证*财政收入,“就高不就低”确定的。但随着征收手段的升级,我国税率也呈逐步下调趋势,比如企业所得税从33%下调到25%,增值税从17%下调到16%,都在遵循“此起彼落”的征收规律,监管手段升级了,税率就要下调,如此才能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和公正。目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偏重,可以考虑进一步下调增值税税率,将目前的税率合并为两档:16%降为15%,10%和6%降为5%。合并税率肯定会简化征收管理,降低税款的征收成本。
03 取消限制性条款
第三“管”是取消限制性条款,让税收更加公平合理,更加科学。我国企业税负重的真正原因不是税率高,而是限制性条款多。比如企业所得税,从法理来说,企业所得税应按“收入-支出”的余额乘相应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即应税收入都必须纳税,支出也可以全部抵税。但在目前的法规中,企业的很多支出项目都受到限制,例如职工福利费只能列支14%,职工教育经费只能列支8%,捐赠支出也只能列支12%;另外还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等,都在限制之列。企业正常的经营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无疑加大了计税基数,增加了企业税负。这种规定一不公平,二很繁杂,三给“选择性执法”提供了空间,确实应该修改了。
增值税的限制性条款更多。一是很多支出不让抵扣,比如人力成本支出不让抵扣,跟人力成本相关的福利支出也不让抵扣,差旅费不让抵扣;甚至跟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比如银行贷款利息目前仍不让抵扣;还有众多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不让抵扣。二是必须凭票抵扣,企业支出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税,取得的普通发票就不能抵税。开出普通发票的卖方如数缴纳了增值税,买方却不让抵税,其实是违反了增值税的科学原理。三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纳税系统的认证比对后,才可以抵扣,过了时间也不能抵扣。在这种政策条件下,我国众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都是由限制性条款决定的,何况这些限制性条款由基层税务征收部门解释,并决定征收力度的大小。若只降低增值税税率,不取消限制性条款,后者就很容易将前者的降税效益抵消。所以针对增值税这个税种,要达到大规模减税的目的,就必须在降低税率的同时,也取消限制性条款,把企业的经营支出全部纳入抵扣范围,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合并为统一的电子发票,一律允许抵扣。
减税是振兴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要达到大规模减税的目标,就必须抓住并分析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分别予以解决。上述的“三管齐下”就是系统解决思路,其中降低财政收入指标是“关键解”,降低税率是“长效解”,取消限制性条款是“根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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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ACCA资深会员,CICPA会员,具有27年以上的财务管理和税务领域工作经验,曾先后就职于国家税务机关、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拟上市公司及世界知名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等各种类型的企业。曾荣获首届“全国税务征管能手”荣誉称号,既具备扎实的经济及财税理论知识,又在该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中外财税理论及法规具有深刻的理解;培训课程内容翔实、深入浅出、实用性强,总能从独特的角度对财务税务问题进行剖析。善于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授课通俗易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