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奖励销售,财务如何做账?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3-2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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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合同负债核算主要存在于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中。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涉及合同负债核算的有两个,一是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二是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此外,奖励积分销售,在积分没有兑换之前,应将积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作为合同负债。以下就3种类型的业务,分析合同负债相关的增值税处理。
积分奖励销售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8年10月1日起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根据该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消费2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消费时可以抵减1元。截至2×18年10月31日,客户共消费20万元,可获得1万个积分。根据公司以往年度经营情况,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8%。假设截至2×18年12月31日,客户共兑换了5600个积分。假设甲公司所经营项目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6%。
甲公司应将积分对应的交易价格,分为商品价款和相应的增值税税款两部分,其中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甲公司需分别计算商品和积分所分摊的交易价格,其中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为164360元[200000÷(200000+9800)×200000÷(1+16%)],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298元(164360×16%);积分所分摊的交易价格为8053元[9800÷(200000+9800)×200000÷(1+16%)],对应的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为1289元(8053×16%)。
2×18年10月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4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298
贷:合同负债 8053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289
企业采用积分奖励销售模式,客户以积分兑换商品形成单独一次商品销售,实质上是分次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2×18年12月,甲公司兑换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为4602元(5600÷9800×8053),冲减合同负债4602元。同时转出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736元(5600÷9800×1289)。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4602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7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460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6
2×18年资产负债表日列示的该项合同负债为3451元(8053-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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