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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款10万元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8-12-26 14:37

阅读:1394

*税务总局近日出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高遵从度,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办法》提高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规定逃避追缴欠税1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便可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即“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黑名单

另外,《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范围。

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同时,30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一般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时限延长至3年

据税务总局介绍,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

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明确“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此外,《*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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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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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就读于南京审计学院ACCA班,大二开始考ACCA。毕业后进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后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TOM在线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从事审计,财务报表合并分析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审计、财务等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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