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明确了!这7类企业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8-12-20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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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7类企业是: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注意事项:在核定征收的方法中,如果所列一项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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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jian

从事大学数学教学三十余年,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曾获得“王宽城”教育奖; 三次获得中科大“困学守望优秀教学奖”,获得中科大教师教学最高荣誉“困学守望杰出教学奖”。撰写《微积分学导论》(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