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小课堂:哪些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8-12-1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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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6种情形如下:
1.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当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并且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出租或者销售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除外。
4.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
6.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0.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1.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3.提供*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4.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5.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纳税人销售旧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2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金融商品主要是投资活动,目的是赚取差价,而并非是作为一般货物处理,所以不同于货物转让,因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发票开票系统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12个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5.《*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6.《*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8.《*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10.《*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11.《*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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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中博教育CMA项目总监,中博教育CMA全职讲师; 中国计量大学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导师、贵州财经大学ACCA优秀讲师,曾任职于某“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后作为ACCA、CMA课程讲师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授课经验,能在教学中很好的结合商业案例,从现实出发阐述知识点,善于用身边的例子阐释知识点。 作为“讲人话的老师”,Jo教学循循善诱,逻辑清晰,授课风格轻松幽默,善于通过身边事来阐述知识点,深受学员欢迎,让学生在听故事过程中了解和学习财会知识。提纲挈领式的教学逻辑,使得学生能够高效率掌握知识框架,让学生真正做到“学有所获”。 曾任职于某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师的身份协助多家大型企业成功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