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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18-12-05 17:08

阅读:1030

  我单位接收销货单位的普通发票,不慎丢失,凭借销货单位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作为报销凭证入账?答复如下:对丢失普通发票的税务处理,目前各地政策规定不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问题:我单位接收销货单位的普通发票,不慎丢失,凭借销货单位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作为报销凭证入账?


  答复如下


  对丢失普通发票的税务处理,目前各地政策规定不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四条关于通用机打发票的作废、红字冲减问题规定:


  1.通用机打发票因发票损毁、丢失、开具错误等需要作废的,除在实物发票上注明作废外,还需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并在备注项中标明作废原因。对于丢失发票的还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河南地区丢失能用机打发票可以作废重开,但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处理。以下其他地区可以经税务机关审验后以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


  第十七条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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