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8-11-2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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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房产土地增值税的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通俗来讲,市民持有“房产原值”凭证,计征方式将按“核实征收”执行,未持有的将按“核定征收”,这二者虽一字之差,区别却非常大。
有合同、发票的将“核实征税”
如果市民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等房产原值凭证,以及规定扣除项目及费用相关凭证的,可以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以存量房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规定扣除项目金额,按法定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据深圳地税介绍,持有“房产原值”凭证的市民,将按照“核实征收”的方式来缴纳土地增值税。市民要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再持核实通知书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并代征税款。
纳税人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其中,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无合同发票的将“核定征税”
那么,对于不能提供有效“房产原值”凭证的市民如何纳税?细则表示,如果市民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或者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税务部门将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房产原值”凭证去缴税,需将其相关资料提交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窗口,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审核无误后打印税费单,同意按照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代征相关税款的,登记中心直接代征所有税款,不同意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的,则按照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此外,“细则”强调指出,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存量房,无论核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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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

毕业于佛罗里达大学(美国)国际金融专业,曾获得美国阿拉巴马大学Faculty Excellence Award in Finance奖。服务过的企业有:美国佛罗里达大学ELI语言中心、香港汇凯金银投资有限公司、美国Spring leaves consulting Co.等。担任分析师助理职务,搜集行业信息、数据,处理相关经济数据,并对政治、经济、政策等宏观经济动态进行把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