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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账簿、发票……不注意这些小问题,当心给自己惹麻烦!

文章来源:财税教室

发布时间:2018-10-09 17:28

阅读:1041

  会计在日常工作中,不想别税务稽查,除了不做假账偷逃税款外,还要注意这一项内容,注意保存好一些会计档案,尤其是一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发票等都要保存好。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指的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隐匿”就是采取各种手段将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隐藏、隐瞒,使其不为人们发现的行为;所谓“销毁”就是指采取各种手段使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失去其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的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来源:中税答疑、郝老师说会计、老三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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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ne

Jeanne

讲师认证:CIMA讲师

2001年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有多年全英文授课经验。上课中能够根据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来把握课堂节奏,做到因材施教。2007年开始教授ACCA课程, 多年的教学经历帮助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学方法和做题形式。 在生活中爱好阅读,在阅读中增加自己的知识,同时也能将很多在阅读中了解到的知识以及有趣的故事能够应用到我的课堂里面,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喜欢旅游,希望能够走遍祖国的山山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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