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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工资个税如何申报?今天统一回复!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8-09-12 15:08

阅读:4450

1.税务总局:新个税法分3阶段实施,国庆前为过渡期!

通知原文重点如下:(节选)

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聚焦政策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三大核心任务,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以下简称“过渡期政策”)切实有效落地。

新个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

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实施阶段。

2.5000元到底是个税起征点还是免征额?一个案例告诉你!

疑问:

老师,我在网上看到个税3500元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到5000元,这个5000元到底是起征点还是免征额?有点乱感觉,大部分媒体上或者文章上都是“起征点”呢?

答复:

5000元属于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起征点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只是习惯性说法,不好纠正了。

区别:

1.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案例:

比如小王2018年10月发放工资6000元,不考虑五险一金以及其他扣除项目。

1.若是5000元属于免征额。

个税=(6000-5000)*3%-0=30元

2.若是5000元属于起征点。

个税=6000*10%-210=390元

由此发现,由于概念错误,二者代扣个税的金额截然不同。

建议官方网站媒体、以及政府层面的各种报道再针对个税5000元的提法时一定要纠正为:5000元属于免征额!

3.9月份的工资申报个税是按3500还是5000呢?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两个意思:

1、过渡期内,基本扣除费用调整为5000元;

2、过渡期内,适用新的税率。

很多纳税人对此产生了很多的疑惑: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到底是隶属于9月份的工资开始适用政策还是隶属于10月份的工资开始适用政策?纳税人10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照扣除5000元的基本扣除费用进行申报?

纳税人之所以出现上述疑问,主要是对以下四个时间点没有深刻理解,其实只要弄懂了这四个时间点的含义,就可以轻松明白新规什么时间开始适用。

1、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2、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3、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4、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案例:

某企业成立于2018年8月,当月应发放员工张某工资5000元,企业于2018年9月9号进行了工资的发放,企业9月10号进行个税申报时,该如何进行正确申报?

张某9月份工资6000元,企业于2018年10月9号进行了工资的发放,企业10月10号进行个税申报时,该如何进行正确申报?

张某10月份工资6000元,企业于2018年11月5号进行了发放,企业11月10号进行个税申报时,该如何进行正确申报?

解析:

1、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的,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员工张某8月份在该企业就业,通过当月的工作,应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则企业8月份应付给张某5000元薪水的所属时间就是2018年8月份。

同理,企业9月份、10月份应付给张某的薪水的所属时间分别是9月份和10月份。

2、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期间即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

员工张某9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8月份得工资;10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9月份的工资,11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10月份的工资,则张某工资薪金所得时间分别为9月份、10月份和11月份;

3、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即企业产生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时间,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我们只能借鉴修订前的《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这个规定*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

结合本文案例,我们可确知:

企业因为8月份没有支付张某工资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应代扣其个税;

9月份支付张某8月份公司,因此9月份应代扣其8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10月份支付张某月9月份公司,因此10份应代扣其9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11月份支付张某10月份公司,因此11月份应代扣其10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4、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根据文件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第次月15号前。

上述案例中,企业8月份只有应发工资,没有实发工资,因此员工没有纳税义务产生,企业应代扣的个税为零,所以在9月份申报时,个税申报为零;

企业9月份代扣的8月份工资薪金的税款,应税时间是9月份,所以在10月份申报时,基本扣除费用为3500元;

企业10月份代扣的9月份工资薪金的税款,应税时间是10月份,所以在11月份申报时,基本扣除费用为5000元;

企业11月份代扣的10月份工资薪金的税款,应税时间是11月份,所以在12月份申报时,基本扣除费用为5000元。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

1、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生效时间不是指工资薪金所属时间,而是指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2、工资薪金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生效的时间,是2018年10月份,但是,纳税人实际申报的时间应为2018年11月;

以上结论用图展示更合理些:以某纳税人2018年8月份工资在不同时间发放为例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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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认证:资深公考老师

曾参与省级及地方公务员考试命题研究与阅卷工作,中博公考研究院特级全职教师。主编《行测全题型速解教程》、《行测历年真题详解》、《面试全考点教材》、《面试历年真题解析》等多部教辅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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