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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18-09-04 17:15

阅读:1807

  
 
       问: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本文来自网络,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编辑联系,我们将在*时间删除。Email:editor@zbg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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