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根据*高院的*新通知以及刑法第205条,意味着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以骗取*税款的,量刑标准如下: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6本卷宗的厚度竟达成人高度,而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在非法获利千万元时,却给*税收造成了亿元损失……”8月13日,宁国警方辗转全国10余省、走访调查50多家公司和2000多名涉案当事人,在历经8个月缜密侦查后,*终成功侦破一宗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票额逾7亿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7年11月23日,宁国警方接当地税务部门移交涉税线索称,该市某公司日常营销业务数据异常,公司负责人包某、吴某和蒋某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警方获悉后,立即展开调查。调查中,警方发现该公司竟然在1年多时间内向本地种植户收购了数十吨干菊花,收购数量之巨令警方生疑,而这仅是该公司众多药材收购业务中的一项。在掌握大量证据后,2017年12月8日,警方成功将涉案的该公司负责人包某、吴某控制,而涉案的蒋某已闻风藏匿。2018年1月,警方经多方查缉后将蒋某收入网中。
3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相互推脱,拒不配合警方调查。因该案涉及广东、湖南、湖北、贵州、甘肃、吉林、广西等10余省50多家公司,也涉及当地种植户人数达2000余名,案件涉及区域广、人数众多,调查难度极大。
为查明案情,宁国警方组成专案,分成本地种植户调查取证组、涉案资金分析组,案件审讯组以及50余家涉案公司调查组。
侦查中,专案民警仅奔赴广东省某公司,就查明该公司接受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且涉案票额7千万元的犯罪事实……
侦查中,专案民警根据收购业务凭证线索走访当地2000多名种植户,逐户查明并无出售种植药材的事实…
历经8个月的多方缜密侦查,警方通过海量数据分析和远赴全国多地艰辛调查,案件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据警方调查,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包某、吴某和蒋某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遂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作案。2016年至2017年期间,3名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无实物收购、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公司工作人员伪造虚假业务凭证,然后通过系列操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折抵扣税款,涉案票额逾7亿元,非法获利1千余万元。
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每个纳税人,都应当谨慎对待每一张发票,不可为眼前小利,触碰虚开发票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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