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ACCA F4中职业过失侵权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18-08-14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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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ACCA这个行业来说,书上讲的理论不一定就是*的。有些知识是书上找不到的。中博教育小编就以职业过失侵权为大家详细介绍。
职业过失:关于职业过失的侵权责任的案件一般首先须证明人士是否对接受建议的一方负有注意义务。该领域的判例法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1、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该判例奠定了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础。该案以后的判例法就职业过失行为的规定逐渐修改了邻居原则的规定。
2、Candler v Crane,Christmas&Co 1951:
投资者信赖了由审计人员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并决定向公司进行投资。被审计的报表实际存在错报并误导了投资者,投资者在公司破产解散后丧失了全部投资。投资者随后起诉了审计人员追究他们的职业过失责任。
法院认为,专业人士是否就其有过失的建议负责,将取决于接收建议的人是否与专业人士有合同或受托的关系。
3、Hedley Byrne v Heller and Partners Ltd 1963:
在HB准备和某客户进行交易之前,HB曾向HP咨询客户当时的财务状况,HP为该客户的开户银行。HP回复“在本行不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该客户)就其日常运作而言信用状况良好”。HB信赖了上述声明后并与客户进行交易。客户随后破产,HB损失了£17,000,随后起诉HP追究他们的职业过失责任。
法院在判决附带意见中指出,专业人士应对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如果专业人士向特定的人作出特定的意见,而特定的人将该意见用于特定的目的,那么专业人士和特定的人之间将存在特殊的关系。
在该案中,法院并未将注意义务的范围延展至专业人士预见可能会信赖其建议的人。
4、The Caparo Decision in 1990:
Caparo信赖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后并购买了公司全部股票。公司资不抵债。审计人员Dickman是否对Caparo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审计人员不对社会公众或被审计公司内试图增持的股东负有注意义务。审计人员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即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对某一名或某些股东负责。
审计报告的目的在于(帮助全体股东)评估管理者的业绩。在此基础上,股东会可以决定是否任免董事。审计报告并无帮助投资者评估投资价值之目的。
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法院将考虑三步测试:
可预测性:损害是否合理可以被预见?
足够的邻近: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足够接近的关系?
公平公正:考虑所有周边情况,判定注意义务存在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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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ACCA会员,澳洲新西兰皇家会计师协会ACA会员,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商业&税务咨询,参与过世界头部企业税务筹划和抗辩案例,多年新西兰事务所会计&税务咨询及金融工作经验。 6年+财经培训经验,现任多所知名高校ACCA/CPA/CMA方向班特邀讲师。温柔耐心,逻辑清晰,亲和力极强,崇尚清新和技巧型风格,能够让学生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下掌握知识点和考试技巧,在国外国内多地的经历让授课更加立体生动,善于将中外税法串联起来,同时传授实务经验,利用自己的资源帮助学生介绍实习工作;是学生眼中的成长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