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2-01-2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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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经济法》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请求其支付,因此金钱之债一定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非金钱债务存在上述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比如,合作框架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履行具有人身属性的合作义务,致使合作关系难以维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上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作框架协议。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的履行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请求债务人采取补救履行措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对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
1.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4.过失相抵规则(2021年新增)
过失相抵是指一方违约时,对方对于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应当相应减轻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5.法定免责事由(2021年调整)
《民法典》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现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
不可抗力虽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过,当事人将明显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如停电)约定为不可抗力的,只能解释为约定的免责事由。
关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金钱之债不适用不可抗力这种免责事由。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经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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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

“零基础备考月均通过一门”成绩创造者; CICPA持证人,10+年高校CICPA教学经验,专业能力强,教学成绩突出,多名学生毕业即通过CPA考试,上课带动性强,善于举例与互动,用自身经历帮助学生迅速把握重点,善于分析和总结,注重学习方法和应试策略,个性温柔,风格幽默,深受学生欢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