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时间:2022-01-1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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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都可以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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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

ACCA资深会员,AICPA会员,汇栀咨询合伙人。拥有10年以上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融资经验,先后供职于联盟产业资本和熠美投资,有丰富的财务尽职调查、海外上市、财务模型搭建、运营状况诊断等经验。擅长以投资的眼光来梳理企业财务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能充分的将自身的企业工作经验,将财务知识与实际案例进行结合,并通过与学员的互动交流,激发学员学习热情和主动性,在双方探索、引导与深度参与中,获得知识和经验的多重价值收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