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1-11-29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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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税法》重要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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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就处理的税种不同来划分,可分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就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来划分,可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就处理问题的广度为标准,可分为综合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单项的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第一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第二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国际税收协定的目标,首先,要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这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任务,各类协定的主要条款内容,都是围绕解决这一问题而订立的,即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免税法、抵免法等)来有效地处理对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问题;其次,要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最后,要互相交换税收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有:
1.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国际税收协定必须首先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缔约国双方或各方的人和税种的范围。这是协定执行的前提条件。
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按照属人主义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都是采取户籍标准,因此,国际税收协定都把适用的纳税人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这个范围以内。
但对于少数采取法律标准的国家,一般可在协定所附的议定书中申明,保留对其公民征税的权利。对于协定适用税种的范围,税收协定通常都限于能够足以引起缔约国各方税收管辖权交叉的,属于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类的税种。只要属于这两类税种,且不论课税主权是缔约国各方的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也不论其征收方式是源泉课征还是综合课征,都可按照协定的有关条款执行。但为明确起见,协定对税种的适用范围,除上述的原则性条款外,还要列出缔约国各方国内税法规定并现行征收的有关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各税种。
2.基本用语的定义。
对于在税收协定各条款中经常出现的基本用语的定义,必须经过缔约国各方协议,在协定内容中引入专门条款加以明确,以保证对协定的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些基本用语主要有“人”“公司”“缔约国一方企业”“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国际运输”“主管当局”“居民”“常设机构”等,对未下定义的用语,则按各国税法的规定解释。
3.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根据各类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不同性质,对缔约国各方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范围分别做出对等的约束性规定,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通常只有对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才会引起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但是,由于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种类繁杂,特别是各国对所得的理解不同,对每一种所得征税的办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各缔约国在协定中必须明确各方都认可的所得的概念以及各类所得的内容和范围,避免在执行协定时发生争议。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国际认可的所得主要有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四大类,其中经营所得(营业利润)是税收协定处理重复征税问题的重点项目,所以,一般在协定中单独规定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的归属问题的解决,确定哪些营业利润可以归属常设机构,哪些利润应归属于总机构。
由于双重征税主要是由各国政府同时行使居民(公司)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引起的,所以,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必须在协定中明确各缔约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以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首先要从地理和人员概念上明确各缔约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领域范围,一般明确为缔约国各方有效行使其税收法令的所有领域;其次,协定中也要确认在上述范围内,对哪些所得允许优先行使来源地管辖权,对哪些所得限制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等问题。
4.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是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任务。缔约国各方对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方法和条件,以及同意给予饶让抵免的范围和程度,不论缔约国各方在其国内税法中有无免除重复征税方法的规定,都必须要在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使用哪种方法要在协定中明确,并保持双方协调一致。
5.税收无差别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是税收协定内容中特别规定的一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在缔约国的国内税收上,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包括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支付无差别、资本无差别等待遇。税收无差别待遇反对任何形式的税收歧视,它是谈签税收协定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也是处理国际间税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6.防止国际偷税、漏税和国际避税。
避免或防止国际间的偷税、漏税和避税,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情报交换和转让定价。
相互交换税收情报,包括交换为实施协定所需情报,与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资料,防止税收欺诈、偷税、漏税以及反国际避税的情报等,这是绝大多数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条款。对于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许多国家的税务当局把它看作是“协定中的协定。就情报交换方式而言,情报交换分为日常情报交换与专门情报交换两种。日常情报交换是缔约国各方定期交换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的收入和经济往来资料。通过这种情报交换缔约国各方可以了解跨国纳税人在收入和经济往来方面的变化,以正确核定应税所得。专门情报交换是由缔约国一方提出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由另一方帮助调查核实。
为了防止和限制国际逃避税收,缔约国各方必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在协定中确定各方都同意的转让定价方法,一般都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以当地市场价格为标准,以避免跨国纳税人以价格的方式税收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此外,在税收协定内容中,还有相互协商以解决税收协定实施中的异议,相互给予对方外交官以应有的财政特权,以及税收协定生效和终止日期等特别规定和最后规定。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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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华东政法大学外聘硕士生导师,北京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师上海师范大学外聘教授,长江出版社《财务会计习题集》主编;中国注册会计师,ACCA会员,CFA持证人,FRM持证人。 曾就职于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是会开直升机、会开坦克、会潜水,去过36个国家的“博士商科教书匠”,坚信“商科没有学不会的知识点”。教学成绩斐然,口碑极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