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知识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1-11-1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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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税法》重要知识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税法内容十分丰富,涉及范围也极为广泛,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配套的税法体系,共同规范和制约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前提和保证。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被称为税法体系。但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所谓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为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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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以下简称税制)。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简单型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复合型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有效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和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
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
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收制度的具体税种,国与国之间差异较大,但一般都包括所得税(直接税),例如,企业(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包括商品课税(间接税),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一些税种等。
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
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
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宪法和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基本内容和效力、职能作用征收对象、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主要是经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以下五类:
(1)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4)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包括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上述税种一共有18个,其中进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现行税种中,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除此之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三)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而言,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以上对于税法或税种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但将各具体税种按一定方法分类,在税收理论研究和税制建设方面用途相当广泛,作用非常之大例如,商品和劳务税也称间接税,是由于这些税种都是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的,而这些税种虽然是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负担的,所以称为间接税;而所得税类税种的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所以称为直接税。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目标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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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ie

CICPA会员,ACCA会员, 曾任职于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某集团股份公司海外公司财务管理,现任ACCA及CICPA讲师,授课时全面为学生着想,耐心细致,因多年英国工作留学经历,善于结合中西会计准则进行研究解读,讲课框架清晰,细致入微,深入浅出,很细致也能正中要害,性格上沉稳中带着幽默,温柔中带着坚持,获得往届学生的高度评价和由衷认可。是当之无愧的“良师益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