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财务成本管理》知识点: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与协调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1-11-0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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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成本管理》是CPA考试中较难的一科,需要记住的知识点和公式较多。在复习中,考生们要熟练记住每个知识点和公式,并学会运用。本文为考生们整理了知识点: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与协调,备考的同学们可以参考学习。
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与协调
当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也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债权人把资金借给公司,要求到期时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公司借款的目的是用于经营,两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债权人事先知晓借出资金是有风险的,并把这种风险的相应报酬嵌入利率。通常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预计公司新增资产的风险、公司未来的资本结构等。
但是,借款合同一旦成为事实,债权人把资金提供给公司,就失去了控制权。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以通过经营者伤害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采取的方式有:
第一,股东不经债权人的同意,投资于比债权人预期风险更高的新项目。如果高风险的计划侥幸成功,超额收益归股东独享;如果计划不幸失败,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与股东将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尽管按法律规定,债权人先于股东分配破产财产,但多数情况下,破产财产不足以偿债。所以,对债权人来说,超额收益肯定拿不到,发生损失却有可能要分担。
第二,股东为了提高公司的利润,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发行新债,致使旧债券的价值下降,使旧债权人蒙受损失。旧债券价值下降的原因是发新债后公司负债比率加大,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公司破产,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要共同分配破产后的财产,使旧债券的风险增加,价值下降。尤其是对于不能转让的债券或其他借款,债权人没有出售债权以摆脱困境的出路,处境更加不利。
债权人为了防止其利益被损害,除了寻求立法保护,如破产时先行接管、先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外,通常会采取以下制度性措施:
第一,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如规定贷款的用途、规定不得发行新债或限制发行新债的额度等。
第二,发现公司有损害其债权利益意图时,拒绝进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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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op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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