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会计:无偿划转方式的财务处理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1-11-0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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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下同)以及下属各级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内部重组整合涉及产权调整的,可以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并且以“无偿划转”方式在国有产权系统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1.划入方。
根据财政部《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17号),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关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划转会计处理的原则,建议在实务操作中批复划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金额时,酌情考虑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因素。【点击免费下载>>>更多财CPA相关资料】
2.划出方。
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一般情况下,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涉及资产的划转和定价,关联企业间的资产划转实质是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行为,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划转涉及到国有产权流动问题,有关部门对国有产权的划转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其中《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涉及的资产划转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按无偿划转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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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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