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21-05-2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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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车辆购置税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就应税车辆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并缴纳的一种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资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义务时间和期限
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申报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收优惠
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7)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8)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0)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1)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12)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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