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3月31日截止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1-02-2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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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换句话说,2020年度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在此,提醒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务必在3月底前完成申报哦!
注意事项
1、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及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在其户籍地办理当前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若存在应当办理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一并办理汇算清缴。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投资者减除费用按实际经营月份计算。
哪些人需要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税款如何计算?
用公式表示2020年度汇算,即:
2020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填写什么申报表?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查账征收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适用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3)有特殊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注意事项
1、未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的,应在填写完成后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操作。
2、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前,需先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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