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需要清算吗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21-01-19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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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独立核算需要税务清算,非独立核算不需要税务清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注销规定: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②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③《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发票专用章;
④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
⑤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⑥一般纳税人注销的,收缴金税“两卡一器”(即:IC卡、金税卡、读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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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thia

长期从事于CFA一线教学和课程研发工作,拥有扎实的金融会计理论基础,了解和熟悉CFA的知识体系,曾参与编写《直通CFA(二级适用)》等学习教材。现任中博教育CFA讲师,全面讲授CFA一级数量分析、财务分析、公司金融、权益投资、经济学、其他类投资课程和CFA二级课程。曾参与过工商银行总行CFA的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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