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大修理期间计提折旧吗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21-01-1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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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停用时间的长短,均应正常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大修理期间,因固定资产仍然在账上核算,故大修理期间会计核算应计提折旧;国资系统计提折旧的操作与平常月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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