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21-01-1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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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还是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里面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收到专用发票的一方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开票一方这部分销项税额免了,但是收到发票一方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这样的抵扣链条是不合理的。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享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需要按照开票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当然符合上述相关操作规定可以申请退还款项。
二、城建税等6项税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也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优惠政策。
三、两项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免税优惠标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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