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贷方余额表示什么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20-10-0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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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贷方余额表示企业累计的未分配利润数额。
“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其借方反映企业利润的分配情况,包括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等,及年终从本年利润账户结转的当年净亏损;贷方反映年终从本年利润账户结转的当年净利润、及用盈余公积的补亏数。年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如为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的未弥补亏损。
利润分配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情况以及历年净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后的结存余额,其主要用途是用于调整"本年利润"科目。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未分配利润为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年度终了时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通常为年度)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利润分配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等。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
(2)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
(3)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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