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委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0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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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委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借: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委托加工——增值税
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将发出货物的实际成本、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加工费、运杂费等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借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及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加工完毕收回后再由“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转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认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
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消费税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于销售的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1. 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 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4. 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5. 对外直接销售时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受托单位则是代扣代缴,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委托方提货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应支付的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工费支付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应缴的消费税于缴纳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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