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了注册会计师证书之后还需要进行执业,就会涉及到了事务所。但是如果不执业也进行注册。事务所工作分全职或者兼职,就兼职而言呢,就是我们所说的注册会计师挂靠。那挂靠分为几种呢?
“注册会计师挂靠”存在的基本形式一般分为两种:
一、注册会计师仅将资质给某事务所使用,自己不亲自执业;
二、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是一种合作或“分成”关系,自己也在外面私下承接业务,仅将报告拿回事务所盖章。
注册会计师挂靠事务所的价格没有统一标准,主要是依据事务所需求的紧迫程度而定,除有些挂靠证书行为是无偿帮忙,或者是以分成的形式结算外,一般挂靠价格在每月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当然,也有些持证注册会计师挂靠是为满足事务所成立的基本条件,这类人群可能会得到较高的报酬。
对于注册会计师证书挂靠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我国是有相关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的,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注册会计师法及执业准则,均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在事务所执业,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统一管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均需要对所出具的报告承担责任。
因此,“注册会计师挂靠事务所”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违反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事务所的职责。
但是!上述规定对“挂靠”行为仅仅是严令禁止,并没有明确给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就给“挂靠”这一“灰色业态”在不受行业及法律认可的情况下仍可在行业内蔓延滋生创造了“*”条件。
绕不开背后的利益链
不过,“挂靠”行为斩不断的关键因素其实还在于绕不开背后的利益链条。听不明白不要紧,小编贴心的给诸位从“供需”角度简单分析下——
供方
从供方即持证注册会计师个人角度而言,部分注册会计师因种种原因,暂时无法或不愿意到事务所执业,并接受统一管理,而是希望通过挂靠证书获取挂靠费、业务分成费等,或为获取培训或事务所实习锻炼机会,亦或是纯粹的帮助等原因,会选择将注册会计师证书挂靠到事务所。
这些选择将证书挂靠在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中,女性占有的比例是比较多的,主要是因为事务所业务繁重,缺乏对家庭照顾的时间。但费尽千辛万苦,没日没夜苦熬才考取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如果不去事务所用来执业,个人又会觉得是种浪费。
需方
从需方即会计师事务所角度而言,一些小型事务所由于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够,难以通过资质年审,或者为了在综合等级评定、业务投标时增加人员分值、业绩等原因,需要“购买”注册会计师挂靠;以及有些事务所缺乏对业务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挂靠”情形的出现。
小编在这儿想郑重的提醒诸位,黑龙江注协注销5名挂靠注册会计师注册并收回证书这一事件显然不是“个案”,却足以给所有有挂靠行为的注册会计师敲响警钟。
持证注册会计师挂靠但不参与相关业务,且将证书和印章交由别人使用,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对挂证注册会计师本人而言,未直接参与业务,无法通过执行审计程序了解、发现和规避审计风险,甚至有些挂证注册会计师连事务所用自己的名字签发了多少份报告都一无所知。同时,部分事务所将风险大、在职注册会计师不愿签字的报告,以挂靠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来签字,一旦出现问题,注册会计师将无法通过工作底稿来证明自己的执业轨迹。
对于事务所而言,需要注册会计师挂靠,本身就意味着其执业力量存在不足,或者未能满足事务所成立的基本条件。这些事务所通过挂靠注册会计师增加人数、提高资质等级、从事超过自身执业能力的业务,势必会存在较大风险。如果故意以挂靠注册会计师名义签发风险较大的报告,是极不负责任的严重违规行为。更有某些注册会计师不固定地在事务所工作,而是去外面接“私活”,然后将报告拿回事务所盖章。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仅收取一定的挂靠费,对执业质量、客户质量疏于管理,无法有效把控执业风险。
注册会计师考试在我国素有“中华*考”的美称,含金量可见一斑。能把注册会计师资格考下来的人,相信也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时间,专业能力也毋庸置疑。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打算去事务所执业,可以选择其他途径实现价值,没必要铤而走险进行挂靠,因挂靠而被吊销资格不值得,也不光彩。
人社部回复
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挂证”工作,为落实国务院要求,2017年4月,人社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
一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梳理有关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治理“挂证”问题的工作方案。
二是向社会公开“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多种形式、多个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
三是对核实确认的“挂证”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中介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
四是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挂钩。
《通知》印发后,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均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了治理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了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并根据方案部署开展了集中治理活动。
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以集中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查重惩高压态势,重点排查各领域存在的“挂证”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另一方面,系统分析梳理“挂证”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管理不健全之处,提出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挂证”问题滋生的土壤。
同时,推进职业资格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探索对“挂证”问题的共同打击、联合惩戒,将职业资格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发力,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争取尽快从整体上解决“挂证”突出问题。
注册会计师证书挂靠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是通过持证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双方签订挂靠协议,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挂靠的报酬,印章和证书的管理,是否签发报告及分成比例等内容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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