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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时间:2020-04-16 13:52

阅读:1801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01

我公司外购酒精进行分装,然后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且制作了宣传横幅。请问,酒精分装费和制作宣传横幅的费用能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酒精分装与宣传横幅所发生的费用,凡包含在捐赠物价值内的,可以作为捐赠全额扣除。不能计入捐赠物价值的,则应计入企业相关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处理。但不能重复扣除。

02

请问定点医院为支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一些特定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答:目前尚未针对定点医院为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支出出台特殊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定点医院等单位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研发费用等支出,符合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03

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04

请问企业在境内购买一批医疗物资,捐赠给境外慈善机构、境外国家或境外医院,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在国家政策进一步明确前,建议企业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以享受优惠政策。

05

我公司属于疫情防护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单位,在一季度发生购置设备支出和抗击疫情捐赠支出,请问在4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4月征收期,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企业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末尾的“附列资料: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行填报相关情况。

06

请问今年我市在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有何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操作?

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本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若该高校毕业生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市企业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取得认定证明。企业吸纳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应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具体事宜请咨询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自行判别后按要求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07

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的申报期限有延长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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