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防疫税收优惠政策实务操作及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20-04-0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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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做了梳理与总结,与读者分享生活服务行业纳税人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实务操作以及几点注意事项和提醒。
什么样的服务属于生活服务?
8号公告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按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下列服务看着像生活服务,但实际并不是生活服务,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优惠,需要这些行业的企业多多留意。
1.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特别注意的是: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仓储服务。该类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
3.物业管理服务。该类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4.市场管理服务。该类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市场管理服务。
5.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该类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
6.住宅保安服务。该类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住宅保安服务。
7.装修服务。该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装饰服务。
不是所有快递收入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国家发布了快递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那是不是快递站的所有快递收入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即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才能免征增值税。为公司等单位提供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除非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否则不能免税。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开具发票?
实际操作中注意以下3点:
一是可以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
二是开具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三是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如一家宾馆,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但今年1-2月对外开具了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上显示的收入总计2万元,这2万元还能够享受免税么?答案是可以免税,但需要企业按如下要求进行操作:
1.对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2.疫情期间,可能存在企业与接收发票的一方沟通不便,导致未能及时开具红字专票的情形。对此,国家规定,企业可以先免税,后开票。但请注意,开具红字专票的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比如,假设针对生活服务纳税人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日是2020年5月31日,则企业应在今年6月30日前开具红字发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湖北省的免征增值税优惠,还是其他地区的减征增值税优惠,应税销售行为都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是否享受优惠,而不是按照实际的开票时间来确定。
能否享受最长亏损结转年限(8年)的优惠如何判断?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才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条件一: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具体判断标准请见8号公告的第五条规定中的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条件二: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假设一家咖啡馆2020年售卖咖啡的收入是120万元,将咖啡馆部分场地对外出租的收入是30万元,公司当年取得投资收益20万元,总收入170万元。则计算比例的公式是:120万/(170万-20万)=80%>50%,因此,咖啡馆比例符合要求。
适用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适用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是否免征一税两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一税两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点注意事项
提醒一:生活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长期政策。此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利用税收工具对疫情期间提供民生服务的企业的一种扶持,属于特殊时期的临时性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下调到1%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截止时间要看疫情发展情况,纳税人需要随时关注国家政策。
提醒二: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和带税率的普通发票也能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退回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不能退回,此部分专用发票不免税;纳税人开出的带税率的普通发票,也可以享受免税;如果申报比对不符,由税务部门解除异常。
提醒三: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不涉及以往累积的亏损。仅是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不涉及以往累积的亏损。延长亏损弥补期限,相当于变相减税。举个例子:2020年发生的亏损只能用2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年的所得进行弥补,如果至2028年汇算清缴结束,2020年发生的亏损仍没有弥补完,则2020年的亏损不能再用2029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提醒四:季度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企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如果企业尚未完成上年度汇算清缴,则在当年的第一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中就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比如: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额是1000万元,则2021年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可以用当期利润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预缴企业所得税。
提醒五:放弃减免税后,可以适用征收率开具专票。有的企业是给一些大企业做配套生产,下游企业因为抵扣的需求,会要求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提醒六:适用5%的征收率的,不得减按1%征收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如果选择了5%差额缴纳,则不能再享受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优惠。
来源:《中国会计报》2020年4月3日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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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CICPA、ACCA ;曾任世界500强企业战略计划与控制部经理。多年来一直任职于外资企业,从事财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熟悉财务各个业务流程与职能,有着丰富的理论与实战经验。担任多所高校外聘ACCA讲师,善于总结复习技巧,将纷繁复杂的P阶段考试内容总结成逻辑关系清晰的学习框架,从宏观战略角度帮助学员理解知识概念并与结合实际应用理论知识,让学员快速了解书本内容,建立清晰的知识结构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