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汇算年度的广告费、租金等如何扣除?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01-1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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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
根据企业所得税,预提的汇缴年度的广告费、租金等如何扣除?如果预提以后年度的费用应如何扣除?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汇算年度的广告费、租金等可以税前扣除;预提的以后年度的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整,待实际发生时再按规定进行扣除。
由于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企业预提的汇缴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租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可以在汇算清缴结算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取得发票的,都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没有取得发票的,只能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问:商品过期报废销毁,相关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打个比方:您没进行正常防雨,让雨水淋湿而霉烂变质,那就不能抵扣了。若非上述原因所致,则非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之法定事由,自可依法抵扣之。
另有如下依据可以参考:
“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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