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核算,那些“待”字头的明细科目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12-19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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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待”字头的明细科目呢?他们就是:
1、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这些“待”字头的明细科目。
1、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随着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一次性抵扣,这个科目的实际用途已经仅用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2、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的解释,该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对于第一种适用情况:“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这个明细科目有些“鸡肋”,由于企业均可以实现发票勾选认证,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会将需要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先在这个明细科目下归集,然后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多数企业的做法应该是将勾选认证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第一种适用情况有两类例外的可能性:
①不排除一些企业拿到发票之后有暂时不愿意勾选认证的可能性,那么此时将此类情形放入该科目,在核算的过程中是可以通过该科目的余额起到监督作用的。通过贷方余额可以了解企业是否有可以抵扣的发票尚未抵扣。
②如果某些企业对接了第三方的发票影像归集系统,那么在ERP系统中,该步骤实施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会首先归集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中。
对于第二种适用情况:“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该科目是有意义的,可以通过余额控制哪些海关缴款书已经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
3、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的解释,“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由于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间点有可能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确认收入,但由于还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将未来会发生的增值税先暂时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中。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适用的是简易计税,上述情况发生时,依然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中,似乎销项与简易之说不甚搭配。忽略文字表面,用途不受影响。
此类举例颇多,但最近看到某房开企业的会计核算处理,相较于之前做土增清算项目时接触的另一房开企业,觉得很值得分享一二,内控的精细与粗糙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可见一斑。
根据36号文的相关政策,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房开企业收到预收款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预缴增值税,此时的会计核算为:
(1)收到定金、首期款、按揭款等,按照 9%的税率进行价税分离: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楼款—收据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按照 3%的税率计提预交增值税:
借:预付税费—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合同收楼日,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步生成待转销项税额转入销项税额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预收账款—楼款—收据(红字)
预收账款—楼款—发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分录中,除了在按照3%的税率计提预缴增值税时,个人感觉设置了“预付税费—增值税”这个科目似乎有些“鸡肋”外(一般房开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的会计核算为,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其余核算设置都很规整。当然也不排除企业出于自身管理需要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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