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疗养和奖励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12-10 16:29
阅读:2874次

1.单位老员工推荐新员工入职(该行为不属于其日常工作范围)而获得的单位发放的奖励怎么报个税?
来源:厦门税务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项奖励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2.企业组织职工疗养(去某地旅游)是否缴纳个税?
来源:厦门税务
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感悟】
对于这个问题存在诸多的异议观点,比如:外部人员的旅游奖励是否与所奖励对象的具体事项挂钩?涉及是否并计销售问题等。比如:全员时是否就是涉及集体福利问题;其中何谓不可分割的集体福利?实名制下怎么解释和区分?比如,再外围的问题:村民委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呢?有人说这里说的是奖励,好,可以,那么对于村里的五好家庭的老人给予免费旅游奖励呢?(并非臆想,而是知道有实际发生,不懂事的敬请远离,别瞎喷!)需要缴个税?有几个说不定还依靠救济呢!
因此,总有这样的时候:情与法,何以顺?法的完善永远在路上。
本文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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